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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酒店心齋橋 住宿規定

 

第1條  (適用範圍)

本酒店與顧客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與其相關的契約、包含這個契約所規定的事項、以及沒有包含的事項,都依循法律以及常規。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以及常規範圍內發生符合特別規定的情況時,無須顧及前項規定,有特權可先按照特別規定執行。

 

第2條   (住宿契約的申請)

即將跟本酒店的住宿契約申請的顧客,需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住宿者的姓名

(2)住宿日以及到達預定時間

(3)其他與本酒店相關的確認事項

 2如顧客在住宿期間超過前項第2點的住宿日期,並且想延長住宿期間時,本酒店會在顧客提出此要求時締結新的一個契約。舊的不給予沿用。

 

第3條  (住宿契約的成立)

1住宿契約為同意本酒店前面述說條例的基礎上成立並且生效

2 依照前面事項契約成立時,依據住宿期間(超過3日依照3日計算)的基本住宿金額所產生的訂金需在本酒店所提出的日期前繳交完畢。

3 關於訂金,最終會當成住宿費的其中一部分來支付,如有第6條及第9條所規定的事情發生時,會先扣除當作違約金的金額以及賠償費的金額後如有剩餘將以與退還。

4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未在本酒店規定的日期內繳交訂金、住宿契約將失效,但是,只限制在本酒店有指定訂金的繳交期限事項且告知顧客時才以生效。

 

第4條  (繳交訂金時不需要事項及特別條款)

本酒店在不管有無登載前述第2項規定,在契約成立後如有達到以下事項有可能會遵循不需要繳交訂金的這項特別條款。

(1)在申辦住宿契約的申請時本酒店未跟顧客要求第2條裡記載的訂金時

(2)沒有指定訂金繳交期限時

 

第5條  (拒絕住宿契約的締結)

如有觸犯以下登載的項目時,本酒店有不已與締結住宿契約的權力

(1)不遵循本條約的訂房申請

(2)客房已滿無法提供客房時

(3)愈要來住宿的客人,被斷定是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及有風俗活動行為傾向時

(4)愈要來住宿的客人如有觸犯以下『イ』~『ハ』項目時

イ.關於法律上為防止暴力團員的不當行為、規定暴力團的成員及其相關者和其他反社會勢力人士不以與住宿

口.暴力團及暴力團員及其從事的事業活動的集團老闆和其他法人團體

ハ.法人事業裡的高層人員有暴力團員

(5)愈要來住宿的客人、有對其他住宿的顧客帶來困擾的言行時

(6)愈要來住宿的客人帶有傳染病且醫生有證實過

(7)關於住宿而產生的暴力言行又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8)天災、設施的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無法供客人住宿時

(9)愈要來住宿的客人由於過度飲酒等,被判斷可能未獲已經給其他客人帶然困擾及對本酒店的營運造成妨礙時,或是符合其他日本都道府縣的條例等的規定時

 

第6條 (投宿顧客的契約解除權)

1客人可以自主向本酒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如有遇不可抗力之事情、狀況發生而產生的取消全部住宿契約或一部分的住宿契約時(根據第3條第2項所規定如本酒店有要求指定訂金繳納期限時或在繳費前以解除訂房契約時除外)會收取附表1所記載的違約金。但是如有對應到本酒店第4條的特別條款時,會依照特別條款上記載顧客在解除契約時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只限制在本酒店有告知顧客時才會發生。

3 顧客在住宿日當天的晚上10點(如有事先聯絡,則是已聯絡時所說的那時間延後2小時計算)未經聯絡未到達本酒店,本酒店有權解除與顧客的住宿契約。

 

第7條  本酒店的契約解除權

(1)不遵循本條約的訂房申請

(2)愈要來住宿的客人如有觸犯以下『イ』~『ハ』項目時

イ.關於法律上為防止暴力團員的不當行為、規定暴力團的成員及其相關者和其他反社會勢力人士不以與住宿

口.暴力團及暴力團員及其從事的事業活動的集團老闆和其他法人團體

ハ.法人事業裡的高層人員有暴力團員

(3)愈要來住宿的客人、有對其他住宿的顧客帶來困擾的言行時

(4)愈要來住宿的客人帶有傳染病且醫生有證實過

(5)關於住宿而產生的暴力言行又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6)天災、設施的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倒至無法供客人住宿時

(7)愈要來住宿的客人由於過度飲酒等,被判斷可能未獲已經給其他客人帶然困擾及對本酒店的營運造成妨礙時,或是符合其他日本都道府縣的條例等的規定時

(8)在館內吸菸,或拿消防設施來玩耍,或者不遵守其他本酒店明文禁止的事項(火災預防上必要用品除外)

2 本酒店在因前述事項而提出的住宿契約解除時,不會向顧客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8條 (住宿登錄)

顧客在入宿當天需在櫃台登記以下事項完成登錄

(1)顧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如是外籍人士需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方及入境時的年月日

(3)退房日期和退房預定時間

(4)其他本酒店要求提供事項

2 如顧客利用第11條裡記述的利用商品券或信用卡這些代替貨幣來支付費用時,請先在登記前項事項時提供給我們確認。

 

第9條(客室使用時間)

1 顧客可以在本館利用的時間為,入住當日的下午3點至隔天早上10點為止。但是如是連續住宿的顧客則為扣除到達日即出發日後之間都可全天使用。

2如需延長利用時間則需每小時加收1000元最多可延至中午12點,如果超過12點則加收一天份的費用。

 

第10條 (利用規則的嚴守)

顧客需遵從本酒店所制訂出來的利用規則

 

第11條 (費用的支付方式)

1 顧客必需繳交的費用等明細及算法,皆參照附表2的計算方式。

2 前項記載的住宿費用的支付,請使用日幣及本酒店承認的商品券、信用卡等來支付,如有其他支付方式請顧客在離開前或是本酒店請求繳費時至櫃台洽詢。

3本酒店對顧客提供客房及使用,會主動要求住宿費用

 

第12條(本酒店的責任)

1 本酒店有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的責任,以及如不遵循契約或是任意損害到顧客,我們將會對顧客進行賠償。但是如不是本酒店該賠償的責任時我們將不會進行賠償。

2 本酒店為了以防萬一遇到火災時的對應,已經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

 

第13條 (如不能對已經締結契約提供客房時的對應措施)

1本酒店依照第2條第1項的規定,如對於住宿契約成立後的顧客不能提供客房時,會先經顧客同意後與其他相同等級的酒店周旋是否能讓住宿。

2如果依照前項規定所做,沒得到其他酒店的住宿認可,會付給顧客與違約金相當的補償費當作賠償。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這事情,如果責任不再本酒店之時,則不已與支付賠償。

 

第14條 (住宿顧客的責任)

顧客如故意或過失的讓本酒店有所損害時,本酒店將會對該顧客要求損看賠償。

 

第15條(寄放行李)

1-寄放在櫃台的物品-

顧客寄放在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有減少或損失發生時(如遇不可抗力時除外)、本酒店將會進行賠償,但是關於現金或是貴重物品的賠償本己店會先詢問顧客貴重品的種類及其價錢,如顧客不提供正確的金額,本酒店提供的損害賠償最上限只到15萬為止。

2-不是寄放在櫃台的物品-

對於顧客所攜帶進來的貴重物品或現金,沒有寄放在酒店櫃檯時,如不是由於本酒店所造成的丟失或損壞等損害時,本酒店將不會對其進行賠償。但是如果因本酒店的過失而造成的損失除外、如顧客有明確告知損害物品的種類及金額時本酒店最多可提供上限15萬元的賠償金。

 

第16條 (關於住宿客人的行李及攜帶物品的保管)

1 如在住房手續之前到達本酒店時,顧客的手提行李可以在櫃檯服務人員知情的情況下先行存放,在正式辦理入房手續時交付。

2 客人在退房手續完成後,如有遺忘在本酒店的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時,本酒店保管期間為拾獲日算起7天,如7天後未來領取本酒店會已與處分。如果是其他現金、支票或其他貴金屬物品,則會轉交至管區內的警察局。

 

第17條(營業時間)

本酒店主要的營業時間為以下記載為主,其他的附屬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皆在各導覽冊、布告欄、詢問台處為您指引

(1)櫃台及收銀服務等服務時間

正面玄關 24小時

 

 

2 前項所記時間,如有臨時變更會另行通知。

 

附表1 違約金(跟第6條第2項相關)


(注)

1 % 為與基本住宿費相對的違約金百分比

2 當預訂住宿日數縮短時、無關日數多寡、客人應需支付已預訂日數的總價。

 

 

 

別表2 明細(第11條第11項相關)

基本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房間費) 

追加費用                       ②餐費及其他使用費用 

稅  金                              ③諸稅        

支付總額為項目1相加至項目3的合計金額。

申請人數/領取契約解除通知日

不住

當天

前一天

二天~七天前

一般

團體

未滿10人

10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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